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要求

2022-04-18 10:40
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
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要求:
 
(1)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。
 
(2)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,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。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,必要时,可增设闪光报警器。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、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,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。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,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,以手动方式解除。
 
(3) 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,并能自行关闭;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。
 
(4) 消防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,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,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,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。通信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。

(5) 消防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,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;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,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,排风口应设在下部,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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